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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的特殊性,决定了我是一名无神论主义者。饶是如此,有些东西还是要承认存在于世的,虽然它们看不着也触摸不到,但就如支撑我们生命的空气一样,始终缭绕于身边。
比如,直觉!这两个字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陌生,但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去深层次的挖掘过这个词所蕴含的深意。它是指不以人类意志控制的特殊思维方式,它是基于人类的职业、阅历、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思维形式
。具有迅捷性、直接性、本能意识等特征。作为一种心理现象贯穿于日常常见的文字、报纸、杂志,图像和预感中,存在于日常生活、事业和科学研究领域。通常来说,大多数人对直觉的理解是人类的第六感觉。类似大自然中的空气,当你想捉到它的时候它会消失得无影无综,当你不在意的时候,它又如神来之笔给予你意想不到的意外和惊喜。这种东西突现于人类大脑的右半球逻辑思维方式,它能对于突然出现在面前的事物、新现象、新问题及其关系的一种迅速识别、敏锐而深入的洞察,直接的本质理解和综合的整体判断。简言之,直觉就是一种人类的本
能知觉之一。刑侦的本质是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事实,如此一来就需要确凿、不容争辩的证据链去作为定性结果的支撑,也是因此在第一堂法医课上,我听到了这样一句话——直观感觉是没有经过分析推理的观点. 不能凭此去判断人或者事。我深知刑侦的本质是什么,因此在上学期间对于这句话备是推崇,但工作以后师傅对我所说的那些,又动摇的我的坚持,甚至颠覆了我对此的认识和解读。他说,直觉既然是人类
与生俱来的知觉之一,那就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。即便至今它对于我们来说仍旧是未知的、链接结果也是充满了争议性的,可这并不能成为彻底否定它存在的理由。
因为,存在即是合理!不可否认,直觉的确充满了种种的不确定性,也无法成为推演事实的确切依据,但是却可以作为辅助存在。就拿最为严谨的刑侦来说,我们不能凭直觉去判断涉案的人或者事,却可以在类似于调整方向性问题上将直觉作为参考。毕竟直觉是根本是人的职业、阅历、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思维形式,由此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者建议,都是跟办案人员本身能力有着脱离不掉的关系。这一点在我的身上就得到过
验证,如果不是根据直觉,怕是李秋娥那起案子也没有那么容易破掉。而也正是因为直觉,让我在看到贾世儒皱起眉头的时候有了些忧虑,为了避免凝重氛围的加剧,于是以开玩笑的口吻说道:“勇哥,我们就会去扫个墓而已,又不是去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,你这么紧张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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