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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走时,他告诉我他姓陈,让我下次见到他就叫他陈叔叔好了,他说他很喜欢我。
几天后,老师还没有回来,这个陈叔叔又来了。
不过,这次来的就不只陈叔叔一人了,他还带了其他几个人来,这几个人就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亲戚些。
因为这次,来的人多,陈叔叔没有让我煮饭,而是请我们到外面店里去吃的。
当然,虽然他们是客人,但是我当时的情况是没有经济实力请他们吃饭,再说当地的习惯一般是请律师吃饭,而不是律师请他们吃饭。
既然,老师不在家,他们无法请老师吃饭,那就只好请我们吃饭了。
不过,我也没有客气,很自然的就同意跟他们一起出去吃饭了,没有任何的推却和虚假的婉拒。
就在吃饭的时候,陈叔叔问我会不会写答辩状。这个时候,我想原来他们请我吃饭也不是白请的,看来还是有求于我。
我当时还没有替任何人写过正式的法律文书的,只是替织布厂写过一些文书。不过,织布厂当时写的是支付令等非诉讼法律文书,而不是诉讼法律文书。
至于诉讼法律文书,一是我经常看老师写的,二是自己有时找来一些案件,练习写过一些诉讼文书,还不至于写不来,只是说质量不高罢了。
但是,我不知是对自己很有信心,还是吹牛,或许是想表现自己,我几乎是想都没有想,就满怀信心的回答:“答辩有什么难写的,这个我会。”
当然,我实际上还有一个想法,我自己认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我,给我这个机会帮他们写这个答辩状,说不定我还可以得到一定得报酬,收取点代书费呢!
至于,如果我写了他们不满意,或者不给我代书费我觉得也无所谓,至少多了一次锻炼的机会。
这毕竟是荷枪实弹的真实的案件,不像我自己编造锻炼文书写作的案例,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案件,很有挑战性的。